劳动能力鉴定

概述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非因工受伤或因病等原因,导致职工本人存在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丧失劳动能力情形,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鉴定标准,进行的技术性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重要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办理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只有评定了伤残等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

初次鉴定结论书各地市版本不一样,下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模版。

《再次鉴定结论书》

劳动能力鉴定

去办理>>

①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②闽政通APP-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申请条件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1.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确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申请对象

1.工伤职工,即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

2.用人单位,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3.职工的近亲属,包括职工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申请材料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再次鉴定申请(工伤职工申请)

工伤职工收到市级鉴定结论书15日内,需携带以下材料到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窗口办理: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复印件;

4.病历材料原件、复印件(包括X片、CT片等);

5.市级鉴定结论书落款时间超过15日的,需提供收到市级鉴定结论书15日内的时效材料(如市劳鉴委寄达鉴定结论书的信封或职工去市劳鉴委签收鉴定结论时加盖签收章的签收单。市级鉴定结论书落款时间在15日内的,可直接申请办理);

6.工伤职工本人无法办理申请的,可委托办理。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近亲属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律师办理的,需提供律所函、委托书、律师证原、复印件。

 

工伤再次鉴定申请(用人单位申请)

用人单位收到市级鉴定结论书15日内,需携带以下材料到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窗口办理: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复印件;

6.病历材料复印件(包括X片、CT片等);

7.市级鉴定结论书落款时间超过15日的,需提供收到市级鉴定结论书15日内的时效材料(如市劳鉴委寄达鉴定结论书的信封或用人单位去市劳鉴委签收鉴定结论时加盖签收章的签收单。市级鉴定结论书落款时间在15日内的,可直接申请办理);

8.法定代表人无法办理申请的,可委托办理。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用人单位职工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律师办理的,另需提供律所函、委托书、律师证原、复印件。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再次鉴定

 

因病申请再次鉴定(职工申请)

因病职工收到市级鉴定结论书15日内,需携带以下材料到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窗口办理: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复印件;

3.病历材料原件、复印件(包括X片、CT片等);

4.市级鉴定结论书落款时间超过15日的,需提供收到市级鉴定结论书15日内的时效材料(如市劳鉴委寄达鉴定结论书的信封或职工去市劳鉴委签收鉴定结论时加盖签收章的签收单。市级鉴定结论书落款时间在15日内的,可直接申请办理);

5.因病职工本人无法办理申请的,可委托办理。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近亲属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律师办理的,需提供律所函、委托书、律师证原、复印件。

 

因病申请再次鉴定(用人单位申请)

用人单位收到市级鉴定结论15日内,需携带以下材料到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窗口办理: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因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复印件;

5.病历材料复印件(包括X、CT片等);

6.市级鉴定结论书落款时间超过15日的,需提供收到市级鉴定结论书15日内的时效材料(如市劳鉴委寄达鉴定结论书的信封或用人单位去市劳鉴委签收鉴定结论时加盖签收章的签收单。市级鉴定结论书落款时间在15日内的,可直接申请办理);

7.法定代表人无法办理申请的,可委托办理。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用人单位职工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律师办理的,需提供律所函、委托书、律师证原、复印件。

办理渠道

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网上办理渠道

①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fujian.gov.cn/)—搜索“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选择地区—按要求提交材料。

②闽政通APP—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选择地区—按要求提交材料。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一)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网上办理渠道

①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fujian.gov.cn/)—选择省本级—搜索“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按要求提交材料。

②闽政通APP—搜“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选择省本级—按要求提交材料。

 

(二)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现场办理和咨询渠道

地址:福州市东大路36号海峡人才大厦12层1213室

电话:0591-87877753

查询服务

(一)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查询

各地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现场查询,下附全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联系电话和地址。

福建省:0591-87877753、0591-87875379,福州市东大路36号海峡人才大厦12层1213室

福州市:0591-83627511,福州市晋安区五里亭后浦路6号市劳动保障大厦7楼

厦门市:0592-7703543,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厅213

泉州市:0595-22256696,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南门厅104号

漳州市:0596-2027882,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00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109窗口

南平市:0599-8853556,南平市建阳区翠屏路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三区15号窗口

三明市:0598-7506638,三明市三元区双园新村70幢军转宾馆副楼一楼

龙岩市:0597-2315580,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38号B2栋农业银行大楼14楼1420室

莆田市:0594-2658915,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市政南广场D楼

宁德市:0593-2761986,宁德市东侨开发区镜台山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238窗口

平潭综合实验区:0591-23155233,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运营中心3号楼9层社保处

 

(二)再次鉴定结论告知

http://rst.fujian.gov.cn/zw/ztzl/zxzt/ldnljd/zcjdjlgz/

常见问答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所需的医学材料原件无法提供怎么办?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所需的医学诊断材料原件如果无法提供,可以向伤者治疗所在医院申请补打一份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请时携带此份复印件即可。

 

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职工发生工伤,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政策文件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相关附件

《福建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相关服务

专家现场鉴定通知

参考资料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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