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将17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下放(委托)部分开发区、新区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8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元洪投资区,福州、福清融侨、漳州招商局、东山、泉州、龙岩、东侨等经济技术开发区)、7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厦门火炬、漳州、泉州、三明、莆田、龙岩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新区和武夷新区。
二、扎实做好衔接落实。对下放(委托)部分开发区、新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相关开发区、新区所在的设区市政府要主动做好对接工作。下放或委托的事项原则上由开发区、新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开发区、新区范围内实施;开发区、新区具备承接能力和条件的,也可直接组织实施。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做好下放(委托)的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与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衔接工作,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不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机构改革过程中职责划转的,应加强业务工作衔接,确保工作不断档、不出现监管空白,确保职责正常履行。
三、进一步简化优化流程。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以服务开发区、新区经济发展和企业需求为导向,进一步规范管理、再造流程、优化服务,建立健全“一站式”办结的审批机制和“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并联审批、统发证照”的服务模式,努力营造更加便捷、更加高效的营商环境。
四、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原则,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下放(委托)后,省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梳理明确监管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开发区、新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综合监管模式,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体系,确保监管责任落细落小落实。
附件:下放(委托)部分开发区、新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下放(委托)部分开发区、新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 项 |
实施 主体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备 注 |
1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8项; |
行政许可 |
委托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相关部门在特殊区域实施。 |
2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无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1号修订)第205项; |
行政许可 |
委托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相关部门在特殊区域实施。 |
3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
无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八条; |
行政许可 |
委托设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含平潭)在特殊区域实施。 |
4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资质许可(含2个子项) |
1.开展产前筛查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资质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许可 |
委托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相关部门在特殊区域实施。 |
2.开展产前筛查诊断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许可 |
||||||
5 |
职业病诊断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含2个子项) |
1.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版)第四十三条; |
行政许可 |
委托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相关部门在特殊区域实施。 |
2.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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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含2个子项) |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行政许可 |
委托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相关部门在特殊区域实施。 |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
7 |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
无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禁毒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许可 |
委托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相关部门在特殊区域实施。 |
8 |
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除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无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行政许可 |
委托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相关部门在特殊区域实施。 |
9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无 |
省林 业局 |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公布,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 |
行政许可 |
下放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相关部门在特殊区域实施。 |
10 |
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无 |
省林 业局 |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公布,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
行政许可 |
下放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相关部门在特殊区域实施。 |
11 |
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
无 |
省海洋渔业局 |
1.《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款、第十四条第二款; |
行政监督检查 |
委托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相关部门在特殊区域实施。 |
12 |
外商投资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含2个子项) |
1.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电 影局 |
1.《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
行政许可 |
下放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相关部门在特殊区域实施。 |
2.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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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审批(含3个子项) |
1.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许可 |
委托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相关部门在特殊区域实施。 |
2.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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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音像制作单位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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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无 |
省广播电视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1号修订)第303项; |
行政许可 |
委托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相关部门在特殊区域实施。 |
15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批(含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含2个子项) |
1.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许可 |
下放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相关部门在特殊区域实施。 |
2.出版物批发单位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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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出版物批发单位或者出版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备案 |
无 |
省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
公共服务 |
下放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相关部门在特殊区域实施。 |
17 |
测绘单位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含10个子项) |
1.大地测量 |
省自然资源厅 |
1.《测绘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许可 |
委托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相关部门在特殊区域实施。 |
2.测绘航空摄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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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摄影测量与遥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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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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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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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动产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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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海洋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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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地图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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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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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互联网地图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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