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医改办、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制定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9日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省医改办 省卫计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民政厅
(2015年1月)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现就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加快推进我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进程。由省医改办负责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筹集、保障水平、支付结算和监督管理等政策。在各统筹区内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统一,现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继续负责政策的具体执行;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区进一步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和经办机构统一。各统筹区内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缴费标准,统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结算办法。
二、统筹层次
2015年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尚未实现统一经办的设区市分别建立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各设区市应同步建立市级统筹、政策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三、参保范围及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按个人进行参保登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号)精神,参保对象包括当地户籍人口的非职工医保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以及在当地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生等。对已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管理的设区市,登记参保(合)政策维持不变,进一步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对尚未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管理的设区市,仍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原有渠道登记参保(合),经办机构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即时比对。
四、统一筹资方式和缴费标准
自2015年下半年起,在交缴下一年度个人缴费时,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筹资方式和缴费标准。各设区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和基本医疗消费需求,确定具体筹资标准。其中,财政补助应当不低于国家确定的标准,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统筹区内个人(含学生)缴费标准原则上应一致。同时,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长效增长机制,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不低于总筹资水平的25%。
五、统一报销政策
(一)统一医疗“三目录”。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二)统一补偿标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为标准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水平,在统筹区内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
(三)统一差别化支付政策。实行差别化的报销补偿政策,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差距,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引导建立合理就医流向,力争县域内就诊率不断提高。
六、基金管理
(一)统一支付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要实行统一的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多种复合付费方式。要协调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与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协商谈判。
(二)统一结算方式。城乡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县域内免报备、县域外报备,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卡等卡证即时结算制度;在省内统筹区外其它医疗机构就诊,应建立统筹区外就医报备制度,经报备可在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卡等卡证即时刷卡结算。
(三)实行基金专户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纳入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分别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七、信息管理服务
(一)统一信息标准。根据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以及国家社会保险信息标准的相关要求,分别改造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实现统一参保权益记录、统一目录编码、统一就医接口标准、统一疾病编码管理以及统一定点服务机构编码管理。
(二)整合现有医疗保险信息资源。提升12333服务平台功能,为城乡居民提供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服务、权益记录查询、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服务。
(三)建立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医疗救助服务水平,加快救助资金拨付,提高医疗救助效率。通过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救助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实现救助信息主动提醒和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八、强化组织领导
(一)为切实加强对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各级医改办牵头,成立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工作协调小组,形成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尚未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在2015年6月底前制定本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设区市统筹的实施方案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政策一体化的具体实施方案。两个实施方案应报省医改办审核平衡后出台。
(三)由省人社厅牵头,会同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制定统一标准,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改造。
九、加强宣传引导
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水平,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对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有关内容进行大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省政府部门
市、县(区)
国务院部门
中央驻闽机构
各省区市
新闻媒体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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