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0〕15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制订的《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
强制治疗管理的意见
省卫生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
(二○一○年五月)
为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与管理,减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29号),现就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排查和强制送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公安、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通过医院收集提供、查阅资料、入户走访等方式,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长效机制,要坚持重点时段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主动发现、全面掌握辖区内可能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排查工作要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一)各地公安部门要会同所在地乡镇、街道对排查出的重性精神病人逐人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公安部门要及时将人员信息录入公安信息系统,确保相关数据准确详实。重点掌握辖区内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等三类重性精神病人的情况。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主要指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但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重性精神病人;轻微滋事精神病人主要指有扰乱秩序、扬言闹事等行为,尚不够行政拘留处罚的重性精神病人;有潜在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主要指未有过肇事肇祸和轻微滋事行为但存在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卫生、民政部门要分别督促辖区所属的精神病院将就诊过的重性精神病人的名单提供给公安部门。
(二)对排查中发现的有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等三类重性精神病人,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公安、民政以及社区(村居)督促落实监护人将病人送往当地精神病院诊断治疗;对现行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公安部门应迅速处置,及时将肇事肇祸病人强制送往就近的精神病院进行诊断;民政、公安和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秩序和社会形象的精神病人,有责任将其强制送往当地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进行强制诊断治疗和救助,没有民政部门精神病院的由当地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进行强制诊断治疗。
(三)各收治医院要组织做好上述精神病人的接收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诊断和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对经医学确认的需要强制治疗的病人要及时收治入院,并按照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对病人实施规范化治疗,直到符合出院标准。对无正当理由拒收病人的医院,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查实处理。
二、规范社区管理
各地要加强和规范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社区管理,确保病人信息交换顺畅、衔接有序、连续管理。
(一)畅通送返渠道。完成强制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由收治医院负责送返患者居住地社区。对于有明确监护人的,交予监护人;对于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民政部门及公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监护人的接收工作;对于是“三无”人员或户籍在外地的(含外省),交由病人发现地的民政部门负责联络协调接送返乡和后续救助管理工作。各收治医院要将所有出院病人的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明确管理责任。各级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牵头做好重性精神病人回归社区的管理工作,公安、民政、残联、精神病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要密切合作,在病人监护人的配合下,加强病人的社区和居家管理。社区、村(居)委会要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并通知公安、卫生等部门。
(三)完善防治网络。要进一步完善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网络,使出院病人能够从医院合理分流到社区获得随访和康复,建立精神病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重性精神病患连续管理机制。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指导下,根据病人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干预和分级管理,开展家庭随访和管理,指导病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督促病人规范用药,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并进行相应处置或转诊等紧急处理。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病人,要增加随访次数,发现异常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公安部门报告。
(四)强化监护人责任。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并主动将病人送往当地精神病院就诊。对因监护人不履行责任、不接收病人、不送医就诊而发生肇事肇祸的,应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民政、公安、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均有责任收治需要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以下渠道解决:
(一)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收治需强制治疗精神病人的医疗和生活费用,解决渠道为:
1. 住院期间治疗费用。
需强制治疗人员的医疗经费,实行单病种费用限额管理,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病人,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再由医疗救助基金补足5000元。收治医院先垫支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收治医院结算,民政部门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医疗费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由民政部门定期与卫生部门结算。
2. 住院治疗期间生活费用。
(1)原已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其监护人将领取的城乡低保补助定期缴至收治医院。“三无”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同级民政部门按低保标准负责拨付。
(2)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外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由监护人定期缴至收治医院。“流浪”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按当地低保标准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二)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公安部门所属的安康医院收治需强制治疗的流浪、“三无”精神病人的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保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可参照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的补助标准给予解决。
(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出院后的服药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报销,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精神病人出院后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落实投保。“一元钱安心计划”扩大到全省,用于解决贫困的重性精神病人出院后的基本服药费用(按每年700元标准)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对困难县予以适当补助。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各级公安、卫生、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129号)精神,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与措施落实,加强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切实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治疗与管理。要加强精神疾病的预防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精神疾病的认识。要注意引导公众正确看待精神疾病,重视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文关怀,逐步帮助他们回归并融入社会。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工作。
附件:1. 全省强制收治的精神病院名单
2. 重性精神病人基本信息采集表
附件1
全省强制收治的精神病院名单 | |
隶属部门 | 收 治 医 院 |
公安部门 | 福州市安康医院 |
民政部门 | 福州市精神病疗养院 |
闽侯县精神病疗养院 | |
长乐市精神病疗养院 | |
福清市精神病疗养院 | |
福安市精神病疗养院 | |
福鼎市精神病疗养院 | |
莆田仙游县德安医院 | |
莆田市慈康医院 | |
南安市康复院 | |
惠安县精神病疗养院 | |
晋江市疗养院 | |
永春县精神病疗养院 | |
龙岩市上杭精神病疗养院 | |
漳州市福康医院 | |
泰宁疗养院 | |
南平市精神病疗养院 | |
卫生部门 | 福州市第四医院 |
福建省闽清精神病防治院 | |
罗源县精神病防治院 | |
永泰县精神病防治院 | |
厦门市仙岳医院 | |
宁德市康复医院 | |
古田县精神病院 | |
卫生部门 | 屏南县精神病医院 |
霞浦县精神病医院 | |
柘荣县精神病防治院 | |
寿宁县精神卫生中心 | |
莆田秀屿区精神病防治院 | |
泉州市第三医院 | |
安溪县第三医院 | |
龙岩市第三医院 | |
三明市第四医院 |
重性精神病人基本信息采集表
*公民身份号码 | | *姓 名 | | *照片 | |
*性 别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别名或绰号 | | 民 族 | | ||
*服务处所 | | 文化程度 | | ||
*户籍地派出所 | | 婚姻状况 | | ||
*户籍地详址 | | *户籍地联系电话 | | ||
*现住地详址 | | *现住址联系电话 | | ||
*血 型 | | *身 高 | CM | 足长 | CM |
体 型 | | 特殊特征 | (填写肢体残缺等) | ||
脸 型 | | 特殊标记 | (如:胎记、纹身部位大小数量等) | ||
*病人类别 | □肇事肇祸、 □轻微滋事、□其他 | ||||
*信息来源 | □医院、□案件办理、□走访、□其他、□医疗机构、□社会救助 | ||||
*现实状态 | □在家居住、□住院治疗、□羁押服刑、□下落不明、□就学、□就业 | ||||
*身份类别 | □国家公务员、□技术人员、□职员、□企业管理人员、□工人、□农民、□学生、 □现役军人、□自由职业者、□个体经营者、□无业人员、□退离休人员、□其他 | ||||
*诊断医院 | (县级或县级以上精神科或专科医院) | *诊断日期 | 年 月 日 | ||
*诊断医师 | | *诊断单号 | | ||
法定监护人姓名 | | 监护人身份号码 | | ||
监护人性别 | | 监护人与病人关系 | | ||
监护人服务处所 | | 监护人电话 | | ||
监护人住址 | | *批准录入人 | | ||
*管控力量类别 | □亲属看管、□单位看管、□社区看管、□医疗救治、□责任民警 | ||||
*管控人员所属省市县(区) | | *辖区派出所 | | ||
*责任民警姓名 | | *民警联系电话 | | ||
*主管领导 | | *主管领导电话 | | ||
备 注 | | ||||
填填写人: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省政府部门
市、县(区)
国务院部门
中央驻闽机构
各省区市
新闻媒体
其他
省政府部门
市、县(区)
国务院部门
中央驻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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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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