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省船舶工业转型升级、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产业发展目标
通过三年时间,力争我省船舶工业在国内整体地位、产业技术水平显著提升,建成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修造船基地。至2015年底形成年造船能力800万载重吨以上,其中三都澳、闽江口、湄洲湾、厦漳湾(以下简称“四个产业集中区”)分别达200万、350万、100万、150万载重吨;实现年修造船产值700亿元(其中邮轮游艇100亿元),全员劳动生产率30万元/人·年,工业增加值率28%;四个产业集中区集中度达90%以上;具备三大主流船型自主设计能力,填补海洋工程平台空白,海洋工程装备比重从目前的20%提高到30%,本土船舶配套装船率达20%以上;培育形成2~3个100万吨生产能力的重点骨干企业,其中省船舶工业集团造船能力达480万载重吨、修造船产值240亿元以上,跻身全国造船企业前列。
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开展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达标评价,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船舶建造质量,推动产业升级。支持骨干企业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实现设计、制造和管理一体化。在三大主流船型及汽车运输船、海洋工程船等领域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绿色环保品牌船型。争取8000car汽车滚装船、客滚船、海洋工程平台、远洋渔船、船用设备等关键技术自主设计、研发实现新突破,推动船舶动力“油改气”工作。落实好现行出口退税、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购进或自制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技术改造等优惠政策。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并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的相关政策;对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由考核认定部门按其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省蓝色产业投资基金对高端船舶制造等产业给予重点支持。
三、加快重点项目建设
推动实施闽江口的马尾船政重工造船、华东船厂修造船、冠海可门修船、平潭利亚大练岛修造船搬迁和大型舰船修造,三都澳的福宁船舶重工造船、福安白马船舶工业园区造船,湄洲湾的泉州修造船,厦漳湾的厦船重工造船三期工程、厦门大型豪华邮轮及邮轮母港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对确定为省重点项目的,海域使用金省内部分减免30%。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简化和规范相关手续,提高审批效率,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列入省“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享受省重点项目相关政策,按项目银行贷款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贴息,其中以技术设备投资为主的项目可按技术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符合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条件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四、扶持海工装备等高技术船舶发展
支持发展海洋工程平台、钻井船、FPSO及电推供应船、物探船、起重铺管船、铺缆船、潜水支持船、海上风电安装船等海洋工程装备和液化气运输船、客滚船等高技术船舶。
2012—2015年,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省内造船企业建造海洋工程船和高技术船舶等产品的,给予每船主机功率每千瓦200元补贴;对客船给予每客位200元的补贴。
五、鼓励邮轮游艇业发展
推动厦门国际邮轮母港建设,支持在厦门注册、登记的邮轮公司建造大型豪华邮轮,对组建本土邮轮船队及邮轮项目从设计、建造到营运全过程,省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建立游艇技术中心、创意中心、中试基地,开发高端游艇品种。完善游艇旅游配套,形成游艇制造业、旅游业同步发展的互动效应。
六、加快渔船更新改造
结合海洋渔业生产方式转变和淘汰老旧渔船工作,落实好国家鼓励渔船更新改造的优惠政策,对建造441千瓦以上大型钢质海洋渔船(适当兼顾300千瓦以上)的,省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形成船东与造船企业的对接机制。支持省内造船企业多接单,2012—2015年对所有人为我省渔民或在我省工商部门注册的海洋捕捞企业在我省造船企业新造合法有效海洋捕捞渔船的,按主机功率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省级工商发展资金对承接省外渔船订单的省内造船企业按同等标准给予补贴。
七、推进产业链延伸拓展
鼓励中小企业实施差异化竞争,主动融入骨干企业生产体系配套生产中间产品。加快粗芦岛、福安、惠安和漳浦等主要船舶配套园区建设,发展船用动力装置、甲板机械、船舶通信导航和自动化系统及制冷、救生、防火设备等产品,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相关省重点项目计划。
八、支持修船业健康发展
支持省内修船企业承揽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等船舶维修业务,积极承接台湾修船业转移。省外经贸厅(口岸办)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争取宁德三都澳港区、福州罗源湾和闽江口内港区、莆田东吴港区、泉州斗尾港区、漳州东山港区等扩大对外开放获批,简化外轮修理业务审批手续。协调解决外籍船舶的修船物料合并归类和修理用服务费的审价问题。
九、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强化“三维对接”,支持重点骨干企业以资本、产品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统筹省级有关部门扶持企业发展资金,对省内船舶企业并购贷款及兼并重组前期费用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改制重组后企业承受的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对企业改制过程中资金账薄、各类应税合同,符合规定的免征印花税。
十、加大金融财税支持
金融机构要积极为船舶企业提供卖方信贷或为船东提供买方信贷。大力发展预付款保函业务,支持船舶企业多接单。落实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0号)中扶持造船企业的优惠政策,并将对造船企业财产抵押贷款利息补贴30%的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金融机构开展造船企业在建船舶、船台(坞)、龙门吊、大型起运设备及大型机械设备等财产抵押贷款业务。海事部门做好在建船舶抵押贷款登记,提高在建船舶融资的可操作性。发展船舶专业评估机构和交易平台,有效降低船舶评估交易费用。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船舶出口的支持功能,船舶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照我省信用保险扶持管理办法优先给予保费补助。支持船舶企业以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通过融资租赁等方式募集资金。支持在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下推动船舶企业发债融资。对为小型船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0‰予以奖励。支持省再担保公司开展涉船担保业务。引导企业及社会资金投资船舶工业,支持船舶集中区设立船舶产业发展基金。对上市船舶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对造船企业按其新增地方级“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30%给予奖励,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十一、强化要素保障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四个产业集中区的规划衔接,优化资源配置,对重点船舶修造项目的用地、用海、用林、岸线、海域等要素优先给予保障,为企业申请办理船舶登记、通航、试航等行政许可提供优质服务。适度扩大集美大学、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和泉州泰山航海职业学院等船舶相关专业招生规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技能培训,培养和输送符合船舶企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对引进的高端人才或团队,按相关规定从省级人才经费中予以专项补助或奖励,在住房、落户、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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