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J00100-0207-2017-00397
发文字号:闽政文〔2017〕440号
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7-12-15
有 效 性:有效 失效 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福州市及晋安区等八个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

闽政文〔2017〕440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7-12-18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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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州市及晋安区等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7〕18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福州市要按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调整的函》(国土资函〔2017〕356号)精神,落实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

  二、原则同意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

  三、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规划指标,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构建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

  四、要切实加强调整完善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五、请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依据上述相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按有关规定抓紧调整完善辖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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