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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市、县(区、市)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救济?

2025-06-06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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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方式。《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四十四条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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