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互动交流知识库 > 省住建厅 > 其他

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二次申报须满足什么条件?

2025-08-29 10:54
| | | |

根据《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管理规定》,已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在台湾团队完成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并取得明显成效前提下,可在合同届满后继续委托台湾团队开展深化服务,并再申报一次省级财政补助。再申报一次省级财政补助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提供体现建设成效和深化服务的佐证材料。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