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信产部令第56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该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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