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在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方面有哪些要求?
2023-02-01 11:06
(一)未经本人同意,不披露个人隐私。对当事人自行公开的隐私不做有损人格的评价。
(二)以下各项为法律明文保护的隐私:
1.私人信息:身份与疾病信息、邮电通信(包括信件、电话、电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信息、个人储蓄及合法财产信息。
2.私人空间:住在、厕所、浴室、更衣室等。
3.私人活动:性行为、性关系、婚姻关系等。
4.不被公众识别的个人:涉嫌犯罪及犯罪的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受害人、艾滋病相关人、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收养关系当事人。以上人士的姓名、住宅、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不可披露。
(三)特别情况:
1.披露收养关系需经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同意。
2.原则上,对未成年人的隐私,即使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也不能公开披露。
(四)不得窃听、窃照、刺探或披露个人隐私,侵害他人隐私权。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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