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按照福建省商务厅2021年8月6日印发的《“福建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闽商务〔2021〕127号)第四条规定,认定范围是我省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因此,若要申报“福建老字号”,须先登记注册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可以申报。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省政府部门
市、县(区)
国务院部门
中央驻闽机构
各省区市
新闻媒体
其他
省政府部门
市、县(区)
国务院部门
中央驻闽机构
各省区市
新闻媒体
其他
主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谷歌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