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办法》第14条设定了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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