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申报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二)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 5 年以上(含 5 年)的法人。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坚持质量第一、绿色发展的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四)申报组织其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有生产产品的申报组织其主导产品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近 3 年无不合格记录,出口产品的组织,其出口的主导产品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近 3 年无不合格记录,近 3 年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有生产产品的申报组织其主导产品质量近 3 年无国家法定的质量监管部门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查记录的,申报组织应主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专项抽查。
(五)各项节能指标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六)依法诚信经营,近 3 年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 3 年无较大及以上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
(八)依法纳税,近 3 年无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所称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标准的违法行为发生。
(九)近 5 年无弄虚作假、贿赂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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