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2022-11-23 15:38
2004年,国家原质检总局联合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并根据国家原质检总局令175号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废止;
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6号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并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
2015年11月27日国家原质检总局令第176号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021年4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令第40号公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并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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