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有何特别义务?

2024-08-30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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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作出这样的规定,其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和决策;要求经营者提供售后服务等信息,便于发生问题从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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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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