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英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省政府部门
市、县(区)
国务院部门
中央驻闽机构
各省区市
新闻媒体
其他
省政府部门
市、县(区)
国务院部门
中央驻闽机构
各省区市
新闻媒体
其他
主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谷歌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