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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