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拒绝、阻挠、干涉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和人员提供虚假风险监测信息的,以及有关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隐患信息的,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2025-09-30 11:05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21〕35号)第十七条 对于拒绝、阻挠、干涉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和人员提供虚假风险监测信息的,以及有关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隐患信息的,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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