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申请人,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25-09-30 11:04
| | | |

  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申请人,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来源:省市场监管局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