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如何避免价格欺诈行为?
2023-10-09 09:18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定了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比较、折价、减价、赠送时的规则要求。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来源: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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