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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