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的财物是如何处置的?

2023-08-25 09:35
| | |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领取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账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政府文件全真版:

温馨提示: 请使用OFD阅读软件浏览源文件,如未安装点击下载

来源:省市场监管局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