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多久之内应当作出处罚决定,办理时限是否可以延长?
2022-11-29 17:15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来源:省市场监管局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