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1.资质资格自查制度。应确保自身所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载明的经营场所与经营场所(实体门店)地址一致。未超出许可经营项目开展餐饮服务活动。
2.证照公示制度。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以电子形式公示。上传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进行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清晰可见,食品经营许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
3.原料控制制度。应建立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原材料的进货查验台账,不采购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物质。加工制作现榨果蔬汁和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应通过净水设施处理,或使用预包装饮用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
4.加工制作制度。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在本店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应区分明显、分开放置和使用,有效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5.备餐操作制度。备餐场所、备餐人员个人卫生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应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检视和包装,以防止二次污染。
6.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应严格遵守《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
7.设备设施维护制度。冷冻(藏)、洗手、消毒、三防等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能正常使用。专间应配备温度控制设备,保证操作间温度满足食品加工需要。
8.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处理区墙面应无破损、无积垢,地面应平整、无积水,不存在明显的有害生物活动迹象。餐厨废弃物不得外溢出存放容器,并及时清理。
9.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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