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保健食品标志为天蓝色图案,下有“保健食品”字样。(见下图)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卫食健字( )第 号”或“国食健字( )第 号”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省政府部门
市、县(区)
国务院部门
中央驻闽机构
各省区市
新闻媒体
其他
省政府部门
市、县(区)
国务院部门
中央驻闽机构
各省区市
新闻媒体
其他
主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谷歌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