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根据《福建省水资源条例》(2023年11月23日修订发布)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的水电站开展综合论证,实施分类整治。建立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逐步退出机制。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水电站,应当停止使用。对运行时间已达到设计年限,未经生态影响综合论证的,不得批准其进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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