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取水单位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政处罚有何规定?

2024-05-07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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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规定,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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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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