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与代理项目中标单位法定代理人为同一人,是否认定围标串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释义)的解读: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是可以参加投标。所以您的问题中提到招标代理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与代理项目中标单位法定代理人为同一人,存在“利害关系”,必须在充分论证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况下,才可以参加投标。如您对两则之间“利害关系”有存疑,建议您进一步向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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