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文件规定说代建单位不能作为招标人吗?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委托,负责项目实施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二)根据项目批复文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三)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等工作,签订并监督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四)组织或参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五)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六)配合项目征迁工作;(七)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八)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九)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十)负责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十一)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行政许可手续;(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协助项目单位签订并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合同;(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四)配合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项目单位沟通协调,在不突破概算的情况下,优化方案,提升项目使用功能;(二)组织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三)依法组织项目监理、施工(含工程总承包)、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协助项目单位签订并监督监理、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履行合同;(四)组织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五)按月向项目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六)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规划报验、消防、人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要求的手续;(七)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八)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项目单位组织交工或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九)负责组织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十)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按照上述文件对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定义区分以及职责的不同规定,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属于不同主体,代建单位受项目单位(招标人)委托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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