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村民委员会自筹资金建设村部大楼是否必须招标?

2024-06-12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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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问题中提到的村民委员会自筹资金,若自筹资金中存在国有资金,并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令第16号)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的规定,应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该项目建筑规模约2000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若自筹资金不存在国有资金,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村民委员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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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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