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招标能否采取内部采购询价确定供应商,不重新招标需要审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明确了重新招标的情形。建议您根据以上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向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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