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项目是否可以用招标方式采购?
问题:1.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 《关于规范政府和国有企业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修改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函”),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设备、材料采购,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按照相关法规依法不进行招标,这个意思是不能再采用招标的采购方式吗? 2.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征求意见函”要求小规模工程应不进行招标,是否与政府采购法相违背? 3.目前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的评标方式的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但是按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六款“(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就是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都可以随意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没有任何限制采购的条件,是否会导致以后小规模的项目都往综合评分的方向去采购? 采用综合评分比较容易出现有失公平竞争的评分条款,有可能导致更多争议投诉的情况发生,也会增加审计的成本。 故,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项目开展的方式依法自行选择要不要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是不是比较合理?
答复:针对问题一:
1.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执行,依法不进行招标,并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
2.国有企业投资的小规模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要求采购人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国有企业选择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可参照国家层面行业标准,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等单位共同编制的行业标准《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中的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等采购方式。
针对问题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并非唯一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中也规定了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及其适用范围。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因此,小规模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符合相关规定。
针对问题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在该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等条款也规定了相应的评分量化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采购的公平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并且从提升效率、节约成本的考虑,小规模工程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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