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投资电网是否可以按照“其他城建项目(县级权限)”核准?
一、关于核准部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闽政〔2017〕21号),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涉及跨境、跨省输电的±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和50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不涉及跨境、跨省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以及跨设区市的电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按照国家及省里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二、关于核准前置材料。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7〕45号),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在向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根据《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闽发改投资〔2013〕826号),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并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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