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证明有效期是怎么看?
关于项目备案请教几个问题。1、项目备案通过后,其备案证明可以自行打印,也可以由备案机关打印。请问,备案证明打印后,备案机关是否必须在备案证明上盖上审批章,这张备案证明才有效?还是打印后不用盖章就可以拿到其他部门去办理手续?2、项目要是在备案通过后,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该备案证明是否自动失效?还是说项目一旦通过备案后,其备案证明一直有效?之前在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里对备案有个2年有效期的说法,现在反而没有了。如果项目备案完后,一直在修改开工、建成时间,但其实在很长时间内都不开工建设,像这类的项目,其备案证明那不是一直都有效吗?没有一个约束力。3、像收储这类的项目(地块拟先收储后再行出让),自然资源部门要求有地形测量等第三方中介服务,现在涉及中介服务也要求在福建省中介平台上进行交易,而在上这平台交易,需要有一个项目赋码,现在有个疑问,因为这地块实际上是先收储后再行出让,也就是说具体是哪个公司举牌中标都不能确定,也没有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但为了地形测量等第三方服务就必须上中介平台,上平台又需要一个赋码,像这类项目我们该不该给去办理备案证明?如要办理,备案机关说没有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不能备案,如果不办理,又拿不到项目赋码。很矛盾。
1.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的备案证明均可用于办理其他手续。
2.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相关规定,未对备案作有效期限规定。
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管理规范>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1439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建设的,有一个主体功能、有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独立核算、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管理的建设单位(活动),适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予以赋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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