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厂房进行生产项目是否需要申报节能审查?
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九条以及《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二、根据《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省工信厅负责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省发改委负责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除工业企业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其它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商同级节能审查机关决定,建议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了解情况。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