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领取抚恤金人员,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包括哪些?

2023-04-11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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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此外,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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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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