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关于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93号),此次具体调整了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2020-08-12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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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住院伙食补助费。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省本级,下同)工伤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计发,转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计发。 二是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各设区市工伤职工异地(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市或转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就医的,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其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按以下标准计发: 往返交通费。凭工伤职工提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车票(据)核销,每次就医核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公共交通工具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高铁或动车(二等座及以下)、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乘坐飞机的,以经济舱全价票80%为限额,据实报销。乘坐出租小汽车的费用不得报销。 食宿费。各设区市工伤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市就医等待治疗(含门诊或住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天,转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就医等待治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天。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等待治疗期间,食宿费按每人每天250元标准定额计发。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交通和住宿发票等进行审核,支付待遇。 三是异地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交通食宿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的辅助器具,在本省范围内无法配置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工伤职工可以到省外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等待配置时间为1天,往返交通费和食宿费按闽人社文〔2020〕93号规定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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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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