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设立社会救助窗口。乡镇(街道)配备社会救助协管员,辖区户籍人口2万以下配备不少于1名,2-5万配备不少于2名,5万以上配备不少于3名。村(社区)配备1-2名专兼职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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