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1.扶贫、济困;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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