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确定林木损失程度可根据树冠、树干形成层和树根受害情况来定,具体划分标准为:
(一)烧毁木:树冠全部烧焦,树干严重烧伤,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的火烧木视为烧毁木;
(二)烧死木:树冠2/3以上被烧焦,或树干形成层2/3以上被烧坏(棕褐色),树根烧伤严重,树木已无恢复生长的可能,采伐后尚能做用材的火烧木,列为烧死木;
(三)烧伤木:树冠被烧伤部分在1/2以下,树根烧伤不严重,还有恢复生长的可能,列为烧伤木;
(四)未伤木:树干形成层没有受到伤害,仅外部树皮被熏黑;树根没受伤害,列为未伤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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