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森林防火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既需要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重要责任,同时也需要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责任。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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