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设立森林资源管理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7-11-10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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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没有明确设立森林资源管理站的法律规定。
二、1987年,省委、省政府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决定成立省、市、县三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履行森林资源管理职责,把林政管理与资源管理的行政职能分开。目前,省、设区市和各县(市、区)都有设立森林资源管理站,其职能作用越来越强化,如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承担的职能有:参与拟订并实施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受委托承担全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森林生态环境变化定期监测和生态服务功能评价,建立资源档案制度;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主管全省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林业站基础建设、队伍建设和岗位培训等。这些职责都属于《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赋予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在新形势下还将继续强化。我们认为不宜撤销森林资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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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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