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答:根据《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木材或者木材价款,并处没收木材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一)收购、销售的木材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
(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加工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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