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加工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2017-02-28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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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加工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没收木材或者木材价款,并处没收木材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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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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