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福建省无线电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2024 年版)》中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2024-11-29 16:05
|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72 号)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使用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2)《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1998 年 8 月 1 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 年 5 月 31 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和分配,按照权限规划和指配无线电频率。

  (3)《无线电频率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40号令)第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频率除外。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