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如何处罚?

2024-10-15 15:46
| | | |

  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附件:

政府文件全真版:

温馨提示: 请使用OFD阅读软件浏览源文件,如未安装点击下载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