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程序是什么?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1、使用深水岸线的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
其余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使用岸线申请,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下同)。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在征求海事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岸线初审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其他相关资料(下同)。省交通运输厅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报交通运输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2.使用非深水岸线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使用岸线申请,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在征求海事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岸线初审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福州港中心、省湄洲湾港中心、省泉州港中心办理辖区内万吨级以下泊位岸线。
厦门港辖区内3000吨级以下沿海泊位岸线,由建设单位向厦门港口局提出使用岸线申请,由厦门港口局办理,无需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3.权限下放
内河泊位方面:3000吨级以下内河泊位岸线,其中1000吨级以下内河泊位岸线省级审批权限已经省政府同意下放至福州市、厦门市,中国(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境内1000吨级以下内河泊位岸线由中国(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管委会审批。
沿海泊位方面:中国(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福州新区境内3000吨级以下沿海泊位岸线由沿海港口中心(局)审批;福州新区审批辖区内3000吨级及以上至万吨级以下沿海泊位岸线。
备注:含水工达到相应吨级,如建设规模为5万吨级
(水工结构10万吨级)泊位1个,岸线也需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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