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些废弃放射源我们如何管理?
答:根据生态环境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放射源使用单位在放射源闲置或废弃后三个月内要按规定处置。对于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可将闲置或者废弃的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要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可将闲置或者废弃的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我省现有一座放射性废物库,可以对Ⅰ至Ⅴ类放射源进行集中贮存。2017年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停止征收城市放射性废物(源)送贮费。随后,我厅出台文件,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做好放射性废物(源)的送贮工作。
对存在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尽快送贮(交回生产单位或返回原出口国);对存在短期(3个月内)闲置停用放射源的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安防措施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对存在长期闲置停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及时送贮或送交省放射性废物库暂存,暂存超过2年后按规定办理送贮手续。对未按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源)送交贮存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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