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生态环境部门核与辐射监管领域有哪些简政放权举措?

2022-09-13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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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提高审批效率,规范管理,我厅已将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颁发,220千伏输变电项目、110千伏输变电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根据生态环境部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无线通讯(移动基站),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等项目的环评手续按照登记表进行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在网上备案系统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经省政府同意,为支持福州实施强省会战略和厦门建设高质量发展引领示范区,今年7月我厅将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至福州市和厦门市,同时出台了指导文件,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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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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