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修改由股东会负责。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出资人机构沟通后,报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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